在住房信贷中采用抵押贷款是基于银行经营资金的性、流动性和盈利性考虑的。由于这项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大都是居民个人,而借款人的资金实力和信誉程度银行不可能了解清楚,这样就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,而抵押贷款恰恰在贷款风险较大的情况下,为债权人提供了收回贷款的有效保证。因此,银行在对居民个人的住房贷款中,大都采用抵押贷款方式。
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、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,要使其带来的风险降低到小化。总之,三方都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,在贷款产品的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,强化风险控制,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品种,使其适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,限度的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,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、健康发展。
贷款用途
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、大修住房,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,即通常所称"个人住房按揭贷款"。
贷款对象
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,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,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。
抵押贷款又分限额抵押与传统抵押形式两种,额抵押,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,在债权额限度内,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,是有别于传统抵押制度的新抵押制度,它与传统抵押制度相比,区别在于:
(1)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;
(2)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为将来的债权;
(3)限额抵押必须预定限额外负担;
(4)限额抵押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。限额抵押权虽然比传统抵押权的更具有独立性,但额抵押权仍属担保物,其设立方式,效力与传统抵押权并无本质区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