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,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。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,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,由银行开立信用证,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,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,银行代买方付款。
信用证的开立形式:1) 信开本(To open by airmail):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,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。2) 电开本(To open by cable):开证银行使用电传、传真、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。a) 简电本(Brief cable):开证银行只通知已经开证,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预先告通知行,详细条款将另邮航寄通知行。简电本在法律上是无效的,不能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。b) 全电本(Full cable):开证银行以电电讯方式开证,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。全电本是交单议付的依据。
议付银行。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。
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,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,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(又称购票行、押汇行和贴现行;一般就是通知行;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)。
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,可分为: ①可转让信用证。指信用证的受益人(受益人)可以要求授权付款、承担延期付款责任,承兑或议付的银行(统称“转让行”),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,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,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(第二受益人)使用的信用证。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“可转让”(transferable),且只能转让一次。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。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。凡信用证中末注明“可转让”,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