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木托盘,是以天然木材为原料制造的托盘。
二、木托盘就有以下用处:
1.用于集装、堆放、搬运和运输的放置作为单元负荷的货物和制品的水平平台装置。
2.便于装卸、搬运单元物资和小数量的物资。
3.使用起来相对平稳。
国家质检总局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条对进境木质包装做出这样的定义: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(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)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(如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等)以及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。
此案中,国外发货企业坚持认为集成材属于人工合成板材,和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性质类似,不属于木质包装。而实际上,集成材是由实体木材的短小料用胶合剂胶合而成,其每块组成部分厚度均大于6毫米,首先从结构上符合木质包装定义。
其次,集成材和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虽然都是人工加工而成,但是由于原材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,其各自的特性也不同。从植物防疫角度看,集成材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改变木材的结构和特点,和原木一样是一种天然基材,仍有携带疫情的风险,所以必须按照天然原木制成木质包装的标准进行检疫管理。而胶合板、刨花板和纤维板一般是用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非天然基材用粘合剂经过人工合成或高温高压制成,加工过程已完全消除了携带疫情的风险,因此可以不认作木质包装进行检疫管理。
第三,集成材加工预处理与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要求是不相符的。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的方法和过程规定,采用热处理方式时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℃,并持续作用30分钟以上;采用熏蒸处理,其处理温度、剂量、浓度和处理时间也有明确规定。检疫除害处理完成后必须施加规定样式的IPPC专用处理标识。而集成材加工过程采用的烘干和处理,目的是为了将木材中的水分及油分烘出,以防止木材开裂变形,使产品具有一定的防腐、防虫性,其预处理的烘干工艺要求保留部分水分,以免影响产品质量,所以集成材的干燥效果达不到检疫除害要求。处理使用的药剂也不是检疫除害处理采用的。
由此可见,集成材和木质包装在处理方式的目的、过程方法和处理效果上都是不同的,两者不能互相替代,所以集成材的预处理并不能消除疫情携带风险。
木包装箱表面应适合透明胶封箱,有些品牌的箱木板,由于表面施胶度较高,容易导致透明胶带难以粘附上去,以至于在装入商品封箱时,胶带容易弹开,从而不能进行有效封箱。通常对于作木板使用的箱木板,应进行胶带测试。你可以取一款粘性适中的透明胶带,贴附在箱木板上,然后撕扯胶带使之与箱木板分离,如果撕开后将箱木板的面层一并撕下,表明此款箱木板适合胶带封箱。如果可轻易分离,且撕开后箱木板表面没有受到破坏,则表明该款箱木板不适合胶带封箱用。
有时候模切后的木板平整度很高,但存放一段时间后木板却出现弯曲。原因在于木板存放环境相对湿度太高或太低,导致木板内水份含量发生变化,从而造成木板弯曲变形。一般对平整度要求特别高的木板,长时间存放时应用保鲜膜密封,使其与外界温湿环境隔绝,从而避免木板受温湿环境变化的影响。
木箱标志字体及大小:包装储运标志应清晰、明显。英文一律采用大写印刷体,中文应采用黑体字。各种标志一律用不褪色的黑色油墨或油漆和空心字模板喷刷或印刷。字体的大小,应与包装物体外形尺寸相适应,避免字体过大或过小。木箱整个包装标志不得小于40CM*40CM。